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户口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关于办理高校新生入户手续的规定》及哈尔滨市人事局、公安局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户口管理范围包括:学生户口、教职工集体户口及教职工子女集体户口。
第三条 国家计划招生范围内的外地新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迁移户口。新生入学时不迁移户口的,本人需书面声明,日后不再办理户口迁移;各类成人招生、短期进修学员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第四条 新入职的教职工在哈没有住房的,可按需将户口迁入我校集体户口。
办理迁入我校集体户口的教职工按照学校人事部门的要求上交本人户口材料,由人事部门统一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后,到属地派出所办理集体户口手续。
户口性质为哈尔滨市家庭户的教职工不能迁入我校集体户口。
第五条 原我校集体户口的出国(境)人员,回国后须持有关证明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第六条 我校集体户口职工的子女,随父母任一方在我校集体户口落户时,须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到保卫处开具准予落户证明,本人持其他办理子女落户的手续到公安机关自行办理。
第七条 学生在校户口状态应与学籍状态一致,学生离校时,户口相应迁出。
开除学籍或退学的学生,须持教务部门开具的离校通知单到属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应将户口迁出学校:
(一)学校集体户口教职工在哈有住房的,应将本人及其亲属户口迁往新址;
(二)自费出国(境)留学或因私出国(境)人员,须将户口迁出学校;
(三)调离我校的教职工须持人事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将户口迁出学校集体户口。前往外埠的,应到属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往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应到工作单位办理落户手续。
第九条 集体户口人员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由属地派出所统一保管。
学校集体户的教职工、学生在校工作、学习期间办理出国(境)、结婚、购房、更换身份证等事项时,可以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
本人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的,须持本人学生证、工作证等有效证件到属地派出所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条 学生毕业时暂未就业或就业单位暂不能落户时,应办理毕业生户口延缓迁出手续,由属地派出所暂时管理户口。
第十一条 户口暂留学校的人员,除办理就业相关事项外,原则上不得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
户口超期滞留在校期间,不得再借用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学校户口卡首页复印件。
第十二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外地生、从外地分配或调入我校的教职工,均可申请办理更换身份证手续。
户口迁入哈市的师生,属于本地办理:携带本人学生证(工作证),身穿深色衣服,不许染头发,不许戴首饰,不许化浓妆到户籍所在地管辖派出所办理。
户口未迁入哈市的师生,属于异地办理:携带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本人页),本人学生证(工作证),身穿深色衣服,不许染头发,不许戴首饰,不许化浓妆到学校所在地管辖派出所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