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商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1-09-25 点击数:

哈尔滨商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校园火灾危害,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哈尔滨市消防条例》等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园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凡在我校工作、学习、居住的师生员工、家属和外来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办法,自觉维护学校的消防安全。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工作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全面领导、组织、实施和落实校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学校法定代表人任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任副主任,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督导、检查和教育工作。

第四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对校园消防安全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学校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向校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协助实施和组织落实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校园消防安全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 保卫处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应按照消防法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对校园消防安全承担以下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报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各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审批校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动火作业,办理相关手续;

(十)受理各种工程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消防行政许可、备案手续校内备案审查工作,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及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一)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二)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部处及直属二级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对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一)落实法律、法规及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对责任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负有使用和管理的责任;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各项工程报保卫处备案,经检查符合消防管理条件和要求时方可施工;竣工后经消防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相关竣工资料报保卫处存档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情、火灾事故;

(十)履行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学生公寓的消防安全管理,确定专人负责。每个学生宿舍楼要设立防火安全员,并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条 对容易发生火灾,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和对消防有重大影响的部位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学校下列部位为防火重点部位:

(一)学生公寓、食堂(餐厅)、教学楼、实验楼(室)、校医院、图书馆、体育馆 ()、礼堂、学生活动中心、超市、教职工活动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锅炉房、变电所、车库及其他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部位;

(三)剧毒物品仓库、化学危险药品库、实验室等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四)计算机房、教室(含电子教学仪器)、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以及学校监控中心、消防控制室;

(五)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六)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七)工程施工现场、装修改造项目场所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防火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及展览,主办单位应到保卫处备案,并做好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一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上述工程涉及消防设施招标和验收的,应当有学校保卫处参加。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并接受学校建设单位和保卫处的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并报保卫处备案。

建筑工程竣工后,应将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以及有关验收合格证明等报学校档案室和保卫处备案。

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施工改造过程中不得破坏、损毁原有消防设施功能,未经保卫处同意不得进行改造。擅自改造、破坏、损毁原有消防设施的,由建设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各单位工程竣工后,应将改造的消防系统、供电系统项目,进行《建筑消防设施、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检测后将检测报告报送保卫处备案、存档。

施工期间需动明火,应到保卫处报批办理动火证明。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对消防设备设施进行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适用有效。

各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校内道路、走廊、楼梯等安全出入口畅通,不得堆放任何材料、杂物。有关单位在维修道路时应事先报保卫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损坏、挪用和擅自拆除、改动、停用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

故意破坏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按有关法规处罚。

第十四条 校内电器设备和线路的安装应符合消防规定。

各单位对电器设备、线路经常进行检查,发现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等情况,要及时维修。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到保卫处进行备案,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禁止私自乱接乱拉电线、违章使用电器设备、非电焊工进行焊接作业等行为。因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使用电炉及其他电热器具,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

学校各楼宇内严禁存放电动自行车、严禁给电动自行车电瓶充电。教工集体宿舍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炉等大功率电器,学生宿舍严禁违规动用明火。

第十五条 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增加大功率电器设备时,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由保卫处及相关部门会签方可安装使用。

擅自增加电器设备造成供电负荷过载而引发火险火灾事故的,由使用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公寓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包括平时消防安全检查、消防隐患排查、整治以及学生公寓的消防演习、演练等相关工作;

保卫处负责对学生公寓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指导,提供消防器材,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学生公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消防隐患进行集中检查、专项检查或抽查。协调、督促消防隐患的整改落实。

学生管理部门与相关院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各类实验室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完善消防设施,配齐消防器材,组织消防安全教育、演练等活动。

保卫处负责监督各学院各类实验室消防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对外出租用房、经营性用房、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使用应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要求,由主管单位负责消防安全管理。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各楼宇的应急照明、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防火门等设施由使用单位日常检查、保管,如发现故障、损毁等问题应及时报后勤管理处更换维修。

第二十条 相关部门按法律法规要求,配合后勤管理处做好全校消防给水管网、地下消火栓及建筑物内的消防给水设施和建筑物上的消防水箱的日常维护保养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各单位工程建设的消防分控室应与消防总控室联网,未按规定联网的由建设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后勤管理处负责对各消防分控室进行日常巡查和检查维护。

第二十二条 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使用单位的,各使用单位按照责任制原则划清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范围。

第二十三条 发生火情、火险或火灾时,各单位要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并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学校保卫处查明火灾原因及事故责任,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二十四条 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校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适用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消防重点部位的消防管理情况;

(九)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相关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十)消防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成立安全检查组织,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相关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化学药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其他重要物资安全管理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消防检查应如实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情况;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情况;

(四)常闭式防火门、防火卷帘情况;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学生公寓、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办公楼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第二十七条 防火检查、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应如实填写检查(巡查)记录,检查(巡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保卫处负责对重点单位(部位)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和防火安全重点部位应建立严格的防火安全隐患检查制度,做到防火安全隐患检查工作日常化、制度化。

保卫处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对全校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对防火安全隐患严重、突出的单位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接受单位接到《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应立即排查隐患,制定措施,落实整改。

属于管理和使用问题的安全隐患由各单位自行整改。属于基础设施方面的隐患,应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应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关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由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报告予以说明。

第三十条 校内各单位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及时向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并负责落实整改的部门、人员以及整改经费。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一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报送保卫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及本单位、本岗位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度。

(三)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四)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五)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六)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三条 组织开展学生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形式、内容包括: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各学院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各学院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报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各二级单位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各单位应通过悬挂横幅、张贴宣传画、展板、利用校园网、广播、闭路电视、讲座、竞赛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五条 学校和各二级单位以及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均应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分别报学校资产管理处和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义务消防队伍建设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义务消防队由保卫处干部和保安队组成,保卫处负责组织、培训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成立有本单位消防安全员参加的义务消防队伍,由本单位负责组织、培训、演练,保卫处提供业务指导。

第四十条 学生工作部门成立有学生志愿者参加的学生志愿消防服务队,保卫处提供业务指导。

学生志愿消防服务队所需消防器材由保卫处提供。

第八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一条 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学校消防经费使用年度计划由保卫处提出,经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审核、学校讨论批准后列入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十二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三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九章  

第四十四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工作。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五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将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对发生火灾责任事故的单位,学校依照《哈尔滨商业大学关于安全稳定事故责任认定与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行政纪律处分、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及责令赔偿等处理。对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发生火灾责任事故的单位(部门),学校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该单位(部门)各类评优资格和有关责任人晋职晋级的资格。

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而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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