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商业大学消防器材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6-11-18 点击数:

为了贯彻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树立“安全防火,人人有责”的主人翁精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我校消防器材、设备保持完好的备战状态,使学校消防器材管理工作形成科学化、规范化的长效机制,根据我校的具体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各部门配备的消防器材(室内独立使用的)由本部门负责管理、检查。

二、公共场所的消防器材(含走廊)由后勤管理处总负责,各部门要指派专人协助管理、检查;单身教工宿舍由后勤总公司管理、检查;学生宿舍的舍务中心负责管理、检查。

三、凡配发给各单位的消防箱、水带、水枪头、灭火器、疏散指示灯(图)、应急灯、安全出口灯等消防器材设备,由各单位负责管理,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四、各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必须按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要求,建立档案,实行定点、定位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和消防器材数量报保卫处核对备案。

五、对本单位所管辖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各单位必须每月定期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看护,并做好工作记录。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消防器材私自移动或挪作他用,如确需移位,必须保卫处审核同意。消防器材发送故障时管理使用单位须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报告。

七、凡因工作失职造成消防设施、器材损坏丢失的,由管理人员或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按原价50%赔偿。

八、在扑救火灾事故时所造成的灭火器、消防器材的消耗和损坏、由发生事故(使用)的单位申报保卫处进行更换或重新配置。

九、凡属学校配备的消防器材,保卫处应不定期进行抽查,并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定期申报维修、更换。防火科要经常检查督促各单位室内外的消防器材、设备,使其保持良好状态,如发现消防设施和器材有损坏、挪用、移动位置的,要及时提出整改。

十、各单位对于消防设施存在的隐患,要积极配合保卫处进行整改,以确保消防安全。对重大消防设施隐患,保卫处要及时向校领导报告。

十一、全校师生员工都要有维护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的义务和责任,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者要立即制止并向校保卫处举报。

以上规定望各部门认真执行,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报校保卫处,以保证学校消防器材的完好性和防火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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